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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前言

更新日期:112-04-19

租稅收入是為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之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稅。然而將人民手中的財富轉變為政府租稅收入的過程,當然是一件複雜、無奈、痛苦的事,為消除納稅人的不快樂、滿足納稅人『知』的權利,地方稅稽徵機關編製『宣導手冊』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並維護其應有的權益,進而依法納稅,避免受罰。

本宣導手冊,由下列主編機關完成初稿後,徵詢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彙整完稿後印製,力求手冊內容充實完整。
手冊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歡迎上網查閱使用。
備註:本手冊資料依編印時之相關規定編印,法令如有修訂,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稅目

主編機關

娛樂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納稅服務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貼心小叮嚀

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土地稅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一般稅率結構
1.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倍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20% 。
2.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倍以上未達2倍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30%。
3.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倍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40%。

長期持有減徵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20%)部分減徵20%。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20%)部分減徵30%。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則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20%)部分減徵40%。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特別規定條件者,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課徵。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一生一次)。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述優惠,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一生一屋):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成年)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前言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所謂土地漲價總數額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按物價指數調整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自94年 2 月 1 日起是採用倍數累進的 20%、30%、40%等三級稅率,長期持有土地達20年以上者,另有減徵優惠,而且政府為了減輕自住房屋者之負擔,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規定有一人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可享受10%的優惠稅率,同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原出售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符合一定要件亦可申請退還。另為落實農地農用之農業政策,獎勵農業生產,農業用地的移轉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也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凡此種種,本手冊均詳細為您介紹,相信是一本實惠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