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核准自用住宅土地,變更用途未辦理申報,類型如下:
(1)全戶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
(2)房屋供自己或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等使用。
(3)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未作自用住宅使用。
二、原核准地價稅減免稅地或適用特別稅率,已不符合減免或特別稅率要件未辦理申報,類型如下:
(1)寺廟用地供攤商營業使用。
(2)騎樓走廊用地加裝鐵捲門或供營業使用,未供公共通行使用。
(3)加油站用地附設加水站、洗車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等。
案例一:
黃君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因故於109年5月將全戶戶籍遷出,未於戶籍遷出後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於114年查獲,應自11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10年至114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案例二:
王君所有土地原為自用住宅用地,被檢舉自109年6月起全棟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迄今,未於出租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於114年查獲,應自11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10年至114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案例三:
侯君所有土地原為自用住宅用地,因於110年2月起經營○○通訊社,未於商號設立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於114年查獲,應自111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11年至114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案例四:
○○廟土地,原申請供寺廟用地使用,免徵地價稅,因部分土地面積已自110年3月起作為點心城供攤販營業使用,而未於變更使用日起 30 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114年查獲,應自111年起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11年至 114 年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案例五:
陳君所有土地,原經申請騎樓走廊地供公共通行使用免徵地價稅,因該騎樓自110年2月起已加裝鐵捲門,未供公共通行使用,且未於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114年查獲,應自111年起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11年至114年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案例六:
○○加油站,原申請加油站用地使用按10‰稅率計徵地價稅,因自112年4月起加油站用地附設加水站、洗車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及兼營便利商店等,未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114年查獲,應自113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 113年至114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 3 倍以下罰鍰。
法令依據: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9條規定: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
◎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