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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常見違章類型

更新日期:114-05-19

一、原核准自用住宅土地,變更用途未辦理申報,類型如下:
(1)全戶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
(2)房屋供自己或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等使用。
(3)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未作自用住宅使用。

案例一:
黃君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因故於108 年5月將全戶戶籍遷出,未於戶籍遷出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於113年查獲,應自109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09年至113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案例二:
王君所有土地原為自用住宅用地,被檢舉自108年6月起全棟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迄今,未於出租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於113年查獲,應自109 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09年至113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案例三:
侯君所有土地原為自用住宅用地,因於109年2月起經營○○通訊社,未於商號設立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於113年查獲,應自11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10年至113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案例四:
○○廟土地,原申請供寺廟用地使用,免徵地價稅,因部分土地面積已自109年3月起作為點心城供攤販營業使用,而未於變更使用日起 30 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113年查獲,應自110年起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10年至113年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案例五:
陳君所有土地,原經申請騎樓走廊地供公共通行使用免徵地價稅,因該騎樓自110年2月起已加裝鐵捲門,未供公共通行使用,且未於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113年查獲,應自111年起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111年至113年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案例六:
○○加油站,原申請加油站用地使用按10‰稅率計徵地價稅,因自 111年4月起加油站用地附設加水站、洗車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及兼營便利商店等,未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113年查獲,應自112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12年至113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法令依據: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9 條規定: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
◎土地稅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 3 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