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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貼心小叮嚀

更新日期:113-04-30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3.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 1 處為限。
〔供已成年(滿 18 歲)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無 1 處之限制〕
5.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
過 700 平方公尺(約 211.75 坪)。。
6.應於當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適用(申請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時,順延至次 1 個上班日)。
◎戶籍遷出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 1 人的戶籍,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全戶戶籍遷出,已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要件,應於 30 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新購持分),新所有權人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
◎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 30 日內主動申報。

租稅收入是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的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稅。
為滿足納稅人「知」的權利,地方稅稽徵機關特編製「地方稅系列宣導手冊」,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並維護其應有的權益,進而依法納稅,避免受罰。
本宣導手冊,由下列主編機關完成初稿後,徵詢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彙整修正完稿後印製,力求手冊內容充實完整。
備註:
1.手冊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
歡迎上網查閱使用。
2.本手冊資料依編印時之相關規定編印,法令如有修訂,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稅     目

主編機關

娛樂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納稅服務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