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將應稅憑證應繳之印花稅,合法性免除或減少,以減輕稅負。
一、銀錢收據部分:
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案例:
乙支付甲新臺幣50萬元,甲於收取開收據給乙
50萬元支付方式 |
開立收據方式 |
印花稅稅額 |
現金 |
屬銀錢收據 |
應按4‰計貼 2,000 元印花稅票。 |
××銀行面額50萬元支票乙紙 |
甲「未」於收據書明收取支票→仍屬銀錢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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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收據書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 |
免貼印花稅票 |
二、承攬契據部分:
(一)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求稅負較輕,節省負擔。
◎案例:
××公司與×××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500萬元,如電梯價格4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
方式1: 訂於同一契約
電梯400萬元與安裝費100萬,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屬概括承攬, 500 萬元全數以承攬契約按1‰計算→兩公司各自持有之合約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5,000 元
方式2: 分別訂立契約
電梯400萬元→電梯買賣契約(買賣動產契據),貼用12元印花稅安裝費100萬→安裝契約(承攬契據),按1‰計算→兩公司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分別貼用1,012 元,分別節省印花稅 3,988 元
(二) 2 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如契約已載明各承攬金額或比例且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分別按其承攬工程造價或工程總價扣除營業稅後金額計貼印花;如契約未載明各承攬金額(或比例)或未載明含營業稅者,則應按合約總價計貼印花。
◎案例:
甲、乙二承包商共同與丙業主簽訂××工程合約,工程造價1,050 萬元,如契約內載明甲承包十分之六、乙承包十分之四及「內含營業稅 50 萬元」或「含稅」、「稅捐」、「稅什費」等字樣者,則實際工程造價為 1,000 萬元,即甲承包商承包600 萬元,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6,000 元,乙承包商承包 400 萬元,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4,000 元,丙業主合約部分貼用 1 萬元印花稅票。
(三)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者,已繳納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辦,又訂新合約者,須另行繳納印花稅,加重負擔。可採用以下方式節稅: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則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則並未另訂應稅憑證,無須另行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