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將應稅憑證應繳之印花稅,合法性免除或減少,以減輕稅負。
一、銀錢收據部分:
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
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案例:
(一)乙支付甲新臺幣50萬元,甲於收取現金時開收據給乙,該收據即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計貼 2,000 元印花稅票,但如:
(1)乙交給甲××銀行面額50萬元支票乙紙,甲未於收據書明收取支票,該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計貼 2,000 元印花稅票。
(2)甲於收據內書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了。
(二)收受政府機關票據(公庫支票),並於領款前即出具收據者,如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免貼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
(三) 承前租賃合約案例:
甲給予乙之保證金2萬元及每月租金 1 萬元,均係以支票支付,如乙於收取支票時,於租賃合約內分別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則保證金應納80元及每月租金收入應納40元的印花稅均可免繳納。
(四)金融機構之存款人於領取利息時,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存款帳戶,且未出具銀錢收據或其他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之憑證者,可免印花稅。
(五)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以支票支付,受款人雖逐期蓋章註明收訖,只要有註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該買賣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
二、承攬契據部分:
(一)同一憑證具有 2 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求稅負較輕,節省負擔。
◎案例:
××公司與×××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 500 萬元,如電梯價格 400 萬元,安裝費 100 萬元,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則屬概括承攬, 500 萬元全數都以承攬契約按千分之一計算,該二公司各自持有之合約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5,000 元。如果能分別訂立 400 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以及 100 萬元的安裝契約,則該二公司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分別貼用12元(買賣動產契據)及1,000 元(承攬契據)合計 1,012 元,分別節省印花稅 3,988 元。
(二) 2 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如契約已載明各承攬金額或比例,可分別按其承攬金額計貼印花;如契約未載明各承攬金額或比例,則應按合約總價計貼印花。
◎案例:
甲、乙二承包商共同與丙業主簽訂××工程合約,工程造價 1,050 萬元,如契約內載明甲承包 630 萬元,乙承包 420 萬元,則甲所持契約貼用 6,300 元印花稅票,乙所持部分貼用 4,200 元印花稅票,丙業主合約部分才需要按全額貼用 1 萬 500 元印花稅票。
(三) 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載明總金額含稅
者,可按工程造價或工程總價扣除營業稅後金額貼花;如未載明時,應按合約總價貼花。
◎案例:
承前例:××工程合約,工程造價 1,050 萬元,合約內如有載明「內含營業稅50萬元」或「含稅」、「稅捐」、「稅什費」等字樣者,則實際工程造價為 1,000 萬元,甲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六,即 600 萬元,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6,000 元,乙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四,即 400 萬元,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4,000 元,丙業主合約部分貼用 1 萬元印花稅票。
(四) 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者,已繳納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辦,又訂新合約者,須另行繳納印花稅,加重負擔。可採用以下方式節稅: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則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則並未另訂應稅憑證,無須另行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