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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罰則及違章案例說明

更新日期:114-05-19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特別留意下列規定,以免受到處罰。

法令依據

(印花稅法)

違章型態

處罰限額

案例說明

第23條

第1項

貼用不足或不貼

5-15倍

案例1-4

第24條

第1項

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

5-10倍

案例5

第24條

第2項

揭下重用

20-30倍

案例6

案例1:
○○牙醫診所開立自費醫療費用收據6萬5,000元交付患者,無貼用印花稅票,違反印花稅法第 8 條規定,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該牙醫診所計漏貼印花稅票260元,依印花稅法第 23 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 倍至 15 倍罰鍰。

案例2:
○○科技公司簽訂機器設備採購訂單、包含安裝測試費10萬元共100 萬元,應依概括承攬合約貼用 1,000 元印花稅票,該公司僅貼用12元,違反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該公司漏貼印花稅票 988 元,依印花稅法第 23 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案例3:
○○出租房屋,訂定房屋租賃契約,租期到111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112年仍租用該房屋,惟並未另訂租賃契約,僅沿用原合約書後面註記「收到112年1至10月份租金240萬元」字樣,且有收款人(出租人)簽名蓋章,顯然將已失效之憑證繼續使用之情事,該出租人計漏貼印花稅票9,600元,依印花稅法第 23 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案例4:
○○工程公司承攬○○公司廢水處理操作工程,合約上承攬金額84萬元,貼840元之印花稅票,查核發現該合約空白處有「雙方議定工程追加款計新臺幣65萬元完成結案」且有承攬公司簽章,已明顯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卻未就其變更部分加貼印花稅票 650元,依印花稅法第 23 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案例5:
○○公司承攬契約,契約金額為500萬元,契約有依法貼用5,000元印花稅票,卻無銷花,該公司已違反貼用印花稅票,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註銷規定,依印花稅法第24條規定,印花稅票其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貼心小叮嚀:印花稅票,不可以鉛筆銷花(因易於擦拭,無法達到銷花效果)。

案例6:
○○公司與甲公司訂立承攬契約金額為 200 萬元,依法應貼用2,000 元印花稅票,○○公司貼用2,500 元印花稅票並加蓋圖章註銷,發現溢貼而未申請退稅,逕自揭下溢貼 500 元的印花稅票,貼到與乙公司訂立的承攬契約。○○公司已違反了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依印花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