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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常見及違章案例說明

更新日期:112-04-19

一、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至第 20 條之規定。
◎案例:
○○牙醫診所開立自費醫療費用收據 65,000 元交付患者,無貼用印花稅票,違反印花稅法第 8 條: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規定,該牙醫診所計漏貼印花稅票 260 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 5 倍至15倍罰鍰。
◎案例:
○○公司電梯保養契約,記載保養期間 3 年,保養費用每月連同營業稅 48,000 元,查核發現其合約僅貼用印花稅票46元,已明顯貼用不足稅額 1,599 元(註),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 5 倍至15倍罰鍰。
註:48,000 ÷ 1.05(未含稅)X 0.001 X 36(月)- 46 = 1,599元
◎案例:
○○科技公司簽訂機器設備採購訂單、包含安裝測試費10萬元共100 萬元,應依概括承攬合約貼用 1,000 元印花稅票,該公司僅貼用12元,違反印花稅法第13條,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該公司漏貼印花稅票988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稅額處 5 倍至15倍罰鍰。

二、印花稅票未註銷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 10 條之規定。
◎案例:
○○公司承攬契約,契約金額為 500 萬元,契約有依法貼用5,000元印花稅票,卻無銷花,該公司已違反貼用印花稅票,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註銷規定,依印花稅法第24條規定,印花稅票其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5 倍至 10 倍罰鍰。

三、將已失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 15 條規定。
◎案例:
○○出租房屋,訂定房屋租賃契約,租期到 108 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 109 年仍租用該房屋,惟並未另訂租賃契約,僅沿用原合約書後面註記「收到 109 年 1 至10月份租金 240 萬元」字樣,且有收款人(出租人)簽名蓋章,顯然將已失效之憑證繼續使用之情事,該出租人計漏貼印花稅票 9,600 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 5 倍至 15 倍罰鍰。

四、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未就其變更部分加貼印花稅票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 16 條之規定。
◎案例:
○○工程公司承攬○○公司廢水處理操作工程,合約上承攬金額84萬元,貼 840 元之印花稅票,查核發現該合約空白處有「雙方議定工程追加款計新臺幣65萬元完成結案」且有承攬公司簽章,已明顯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卻未就其變更部分加貼印花稅票650 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 倍至 15 倍罰鍰。

五、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違反印花稅法第 11 條之規定。
◎案例:
○○公司與甲公司訂立承攬契約金額為 200 萬元,依法應貼用2,000 元印花稅票,○○公司貼用 2,500 元印花稅票並加蓋圖章註銷,發現溢貼而未申請退稅,逕自揭下溢貼 500 元的印花稅票,貼到與乙公司訂立的承攬契約。○○公司已違反了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依印花稅法第24條第 2 項規定,應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20 倍至 30 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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