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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課徵

更新日期:112-04-19

一、課稅憑證範圍

憑 證 名 稱

說     明

銀 錢 收 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承 攬 契 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典賣、讓受及分

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 證 名 稱

稅率或稅額

納稅義務人

銀  錢  收  據

按金額4‰ 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1‰ 計貼

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

每件稅額新臺幣 12 元

立約或立據人

承  攬  契  據

按金額1‰ 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1‰ 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三、納稅方法

(一)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但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完畢,並將證明聯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
  票方得交付或使用。
(二) 實貼印花稅票
1.可到郵局購買,面額有 1 、 3 、 4 、 5 、10、12、20、50、100、 200 元不等的印花稅票黏貼於應稅憑證上。
2.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
足新臺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三)使用繳款書
1.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申請以網路申報自行上網開立繳款書並點選電子繳款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paytax線上繳稅,或列印繳款書逕向公厙繳納(稅額3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 額繳款書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
2.彙總繳納
(1) 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如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分別於 1 月、 3 月、 5 月、 7 月、 9 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申報作業。
(2) 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依逐件憑證計算稅額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 1 元之部分,免繳納。
(3) 經核准以網際網路辦理彙總繳納申報業者,可於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https://net.tax.nat.gov.tw 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列印彙總繳納申報表並點選電子繳款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paytax 線上繳稅,或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額 3 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繳納)。
(4) 彙總繳納以網際網路申報案件,於申報截止日前,申報人可隨時修改已送出之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