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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問答實例

更新日期:112-04-19

一、公司與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完工後按實際結算的價額付款,並未在合約訂定工程總價,請問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答: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二、個人贈送土地給政府機關訂立之贈與契約,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貼花?
答:印花稅係屬憑證稅,凡書立契約者,應由合約雙方對所持有之一份契約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將土地贈與政府,如果僅書立一份契約者,並由贈與人負責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則贈與人應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但若由受贈的政府機關負責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那這一份契約書就不用貼印花稅票了。

三、印花稅之稅額如何計算?稅額不足 1 元是否要四捨五入?
答: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其應納稅額依逐件憑證計算,經計算後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 1 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 1 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四、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之醫療費用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負責貼花?
答:(一) 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其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彙總計算應納之印花稅額申報繳納。
(二) 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故醫院開立之收據內所載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之金額,得自該收據總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其應納之印花稅。

五、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檢附的租賃合約及不動產買賣合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由誰貼用印花稅票?
答:房屋租賃合約及未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之不動產買賣合約(即俗稱私契)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收款人(即房東或賣方)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並未另立收據,則該契約書已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時按收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此外,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租支出、財產交易損失可舉證列舉扣除,因此地方稅稽徵機關可藉由房屋租賃合約及不動產私契查核房東、賣主是否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請房東、賣主於收取現金時,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但若是收取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只要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貼印花稅票。

六、已立案之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答: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其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安親班,其開立收據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此外,因開立收據甚多,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除可免購花、貼花及銷花之麻煩外,更可避免因銷花不完全而受罰。

七、合於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
答: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納印花稅。所以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八、買賣、承攬契據如何貼花?是否必須由交易雙方訂立正式合約書才算印花稅課稅憑證?如果只是估價單或報價單,要不要貼花?
答:(一)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臺幣12元;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因合約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分別就所持有之合約書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二)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三) 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例如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九、應貼用印花稅票合約書有溢貼時,應如何處理?合約書簽訂後解約已貼用之印花稅票可否申請退稅?
答:(一) 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不論是以缴款書繳納、彙總繳納或以實貼方式繳納之印花稅,如有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均得申請退還。
(二) 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因此,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申請退稅。

十、公司發行股票委託代辦股務、簽證及承銷之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
答:受託辦理股票發行之股務、簽證及承銷等事宜所簽訂之契約,除「簽證契約」非屬承攬契據性質,無須貼用印花稅票外,「股務代理契約」及「證券承銷契約」均屬承攬契據性質,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十一、公司部門間往來所書立之憑證,應否課徵印花稅?
答:公司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公司與分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或與所屬人員之間,因業務上需要,彼此往來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十二、收款時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印花稅票,如果是收到現金、支票或匯款有何不同?
答:(一) 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二) 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另外,如果在領取票據前先出具收據並載明「領取票據」字樣者,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

十三、以不動產為信託標的成立信託關係之信託契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答: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繳納印花稅。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信託契約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免納印花稅。至於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者,已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於書立該契約時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十四、以更新維修保養公車站牌而取得站牌廣告經營權之合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答:○○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與△△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所簽訂之「△△市聯營公車站牌合約書」,約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以更新、維修、保養全部聯營公車行駛各路線站牌,及按月支付△△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萬元,取得公車站牌之廣告 經營權,具有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性質,應屬承攬契據性質。仍應先查明該公司更新、維修、保養全部聯營公車站牌之當時當地市場價格,憑以計貼印花稅票。

十五、會計師與客戶簽訂之委任書應否貼花?
答:會計師事務所受託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係依規定辦理審核委託人之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編製等事宜,所立之委任書尚非屬承攬契據性質,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亦同;惟委任書內容如尚包含有為委託人完成其他工作者,則兼具承攬性質,如無分別計價,仍應按委任書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例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委任書」及「股票上櫃申請輔導委任書」,均明定會計師事務所需代委託人辦理之工作,及其完成工作給付報酬之約定,已非單純委任性質,應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十六、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之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應否貼花?
答: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十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
答: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十八、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應否貼花?
答: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憑證課稅範圍。

十九、公私立學校發包工程所簽合約,其由學校持有者應否貼花?
答: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2 款所稱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係指公私立學校凡收支各該學校之公有款項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
故公私立學校發包各項工程所簽訂之承攬契約,學校所執之一份,依上開規定,應免納印花稅。

二十、公益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所具收據,應否貼花?
答: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經費所出具之收據,准照領受捐贈之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 6 條第14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

二十一、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予二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答:依法務部93年11月15日法律決字第 0930040074 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所有權,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規定之適用...」據此,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尚非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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