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收入是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之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稅。
為滿足納稅人『知』的權利,稽徵機關編製『宣導手冊』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並維護其應有的權益,進而依法納稅,避免受罰。
本宣導手冊,由下列主編機關完成初稿後,徵詢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再由主編機關彙整修正完稿後印製,力求手冊內容充實完整。
備註:
1. 手冊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歡迎上網查閱使用。
2. 本手冊資料依編印時之相關規定編印,法令如有修訂,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稅 目 |
主編機關 |
娛 樂 稅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印 花 稅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地 價 稅 |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
土地增值稅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契 稅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房 屋 稅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使用牌照稅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納稅服務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貼心小叮嚀
1. 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
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2. 應納印花稅憑證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應貼足印花稅
票外,並依法銷花,始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3. 同一憑證具有 2 種以上性質者,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4.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
臺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5. 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如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之
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6.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7.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揭下重用,應按揭下
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20 倍至 30 倍罰鍰。
8.印花稅可透過網路申報開立繳款書並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paytax 線上繳稅,或自行列印繳款書逕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稅額 3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以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