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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貼心小叮嚀

更新日期:114-05-19

1.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2.應納印花稅憑證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依法銷花,始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3.同一憑證具有 2 種以上性質者,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4.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5.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如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甚多,為利帳務處理,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6.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7.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揭下重用,應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20 倍至30倍罰鍰。
8.印花稅可透過網路申報開立繳款書並點選電子繳款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paytax 線上繳稅,依操作指示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繳稅,或自行列印繳款書逕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稅額 3 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編輯說明
租稅收入是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之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稅。
為滿足納稅人『知』的權利,稽徵機關編製『宣導手冊』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並維護其應有的權益,進而依法納稅,避免受罰。
本宣導手冊,由下列主編機關完成初稿後,徵詢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再由主編機關彙整修正完稿後印製,力求手冊內容充實完整。
備註:
1.手冊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歡迎上網查閱使用。
2.本手冊資料依編印時之相關規定編印,法令如有修訂,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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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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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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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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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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