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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免稅憑證

更新日期:113-04-30

一、印花稅法第 6 條規定免納印花稅
(一) 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二、下列各憑證雖屬銀錢收據,但因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依法免納印花稅
(一)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格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
(二)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四)旅行業收取團費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
(五)計程車所開立之收據。
(六)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部分之銷售收入,所開立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如銀行業兼營保管箱出租業務,其保管箱租金收入,即非專屬本業部分之銷售收入)
(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
(八)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收取租金開立之收據。

三、下列憑證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一)有價證券(如股票、公債...等)。
(二)權利書狀及證照,如土地所有權狀、建築物所有權狀、結婚證書、身分證、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畢業證書等。
(三) 租賃契約;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因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

◎案例
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 1 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付保證金 2 萬元。
1. 租賃契約本身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票。
2. 簽約時繳交保證金2萬元,如未另立收據,但於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80元。
3.乙每月收取租金 1 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具備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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