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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違章提醒及案例

更新日期:113-04-30

一、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案例說明
甲君擁有一輛1,599立方公分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如該車滯欠109年至112年使用牌照稅,且109年至111年各該年度稅款滯納期滿後至所屬年度12月31日之期間,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陸續被查獲,查該車輛109年至111年累計已裁罰倍數分別為0.9倍、0.6倍及0.3倍;又112年滯納期滿後於112年7月15日被查獲行駛公共道路,除須繳清原滯欠的109年至112年使用牌照稅外,應處罰鍰計算如下:
1.109年未徵起應納稅額7,120元,因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不再裁罰。
2.110年、111年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合計14,240元(7,120元+7,12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處0.3倍=應處罰鍰4,272元。
3.112年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1月1日至違章行為日(7月15日)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按日計算之應納稅額3,823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處0.3倍=應處罰鍰1,146元。
4.110年、111年、112年合計罰鍰5,418元(4,272元+1,146元)。

二、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補繳註銷日起至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案例說明
乙君擁有一輛2,000立方公分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因未定期檢驗車輛,經監理(裁決)機關於112年1月1日註銷牌照,嗣於112年6月30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徵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的使用牌照稅計5,568元外(11,230元×181天/365天),如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以應納稅額0.6倍罰鍰3,340元(5,568元×0.6),嗣後在同一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次數查獲者,除補稅外,均處以應納稅額1.2倍罰鍰。

三、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者,移用與被移用者,均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案例說明
丙君擁有A、B兩輛車,A車1,599立方公分,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B車2,000立方公分,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若丙君將A車號牌懸掛於B車,一旦B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各將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丙君將被處罰鍰36,700元(A車車牌7,120元×2+B車車體11,230元×2),倘B車有逾滯納期未完稅,或牌照已被註銷情事,將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2項規定裁處。

四、小貨車擅自加裝座架,變更為小客車用途者,視為移用牌照,將處同級小客車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案例說明
丁君擁有一輛2,000立方公分的客貨兩用車,以自用小貨車名義申領牌照,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3,600元。依規定該車僅可保留第一排座椅,後方應淨空。如丁君事後將原本拆卸的後方座架裝回,或另外加裝座架被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之稅額,並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2,000立方公分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納稅額11,230元之2倍罰鍰22,460元(11,230元×2)。

五、車輛買賣應確實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否則稅費罰鍰仍向原所有人課徵處罰,後患無窮。
◎案例說明
甲君有一輛3,000立方公分的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5,210元,於111年間,為短暫出國經商,決定將該車出售給乙君,兩人書立同意讓渡書後,隨即交車付款,但並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於112年3月1日,該車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被監理(裁決)機關註銷牌照,又於112年12月31日被查獲有路邊停車的紀錄(註:無法查知使用人),地方稅稽徵機關無法查知私人契約行為,當然以監理機關車籍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甲君為受處分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112年3月1日牌照註銷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查獲日止應納稅額計12,751元(15,210元×306天/365天),如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以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計7,650元(12,751元×0.6)
甲君接到裁處書大驚,急尋乙君出面解決,未料乙君早於112年間死亡,其家人並表示從不知有買賣車輛一事,甲君求償無門,自是悔不當初。

六、車輛不堪使用,除車體應交由合法之環保回收商處理,並應確實向監理機關完成號牌報廢手續,才能確保個人權益。
◎案例說明
甲君有一輛3,000立方公分的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5,210元,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已於112年1月1日經監理(裁決)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心想該車既已老舊不堪修復,遂以數千元的代價連牌帶車售予不明廢鐵回收商,銀貨兩訖後,並未索取任何證明文件。
時至112年12月31日,該車被地方稅稽徵機關安裝之攝影機錄下仍在公共道路上行駛(註:無法查知使用人),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對甲君補徵112年1月1日牌照註銷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查獲日止應納稅額計15,210元,如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處以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計9,126元(15,210元×0.6)。由於甲君未向監理機關完成號牌報廢手續,又無可供追查回收廠商的資料,只能自行承擔繳納稅款及罰鍰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