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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常見案例說明

更新日期:113-04-30

一、我於去年底買了一部自用小客車,於掛牌時已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今年4月份還要再繳?
◎案例說明
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應於當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繳納(營業用車輛分兩期繳納,4月1日起至4月30日及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徵稅額,去年底購買車輛時,僅繳納自購買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的稅額,所以今年仍須繳納。

二、我有一部車輛,廢棄多年沒用,可是每年都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究竟要如何處理?
◎案例說明
車輛雖已廢棄,因未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會繼續課徵。請儘速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或將廢棄車輛交由環保機關認可的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並攜帶上述相關證件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即可從回收日起停徵。請配合環境部廢車回收流程,於監理機關報廢車輛時,一併辦理車輛回收,並將車輛交給合法回收商。
詳情請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或資源回收網(https://recycle.moenv.gov.tw)查詢回收商。
※為節省民眾車輛回收或報廢申辦時間,環境部與交通部、財政部合作推動「廢車回收一站通」(網址:https://recyclecar.moenv.gov.tw/),111年1月1日正式提供服務,民眾可在家完成車體回收、車籍報廢、繳納汽燃費及牌照稅、獎勵金申請及同意以回收獎勵金帳戶進行直撥退稅等服務。車主於線上完成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後,系統會發送簡訊及Email通知車主可至網站進行繳納汽燃費及牌照稅,並提供繳費網址,即可線上完成繳費(稅)。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廢車回收一站通」諮詢專線02-66308000轉436,有關使用牌照稅問題請洽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

三、我有一部車輛,兩年前已賣給他人,可是每年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究竟該如何處理?
◎案例說明
一般車輛買賣轉讓應由新舊車主共同填寫過戶申請書持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如車輛轉讓後,買主不辦理過戶,舊車主為確保本身權益,可以存證信函催告新車主辦理過戶手續(如新車主已行蹤不明無法通知時,可以登報方式代替)。若新車主仍不出面辦理時,先繳清積欠的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後,檢附存證信函或報紙2份,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就不會再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了。

四、交通違規,為何要繳納使用牌照稅罰鍰?
◎案例說明
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繳納使用牌照稅,如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不論係交通警察路邊攔檢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地方稅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機動車輛被監理(裁決)機關註銷牌照或已報停、繳銷、註銷,如有上述情形,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五、我因工作關係,經常長期出國,出國期間車輛即未使用,應如何辦理停稅?
◎案例說明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被查獲,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六、我的車輛去年已申請按身心障礙者免稅,為什麼今年還要再繳使用牌照稅?
◎案例說明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稅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 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262英制馬力(HP)、265.9公制馬力(PS) 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如:排氣量 3,000 立方公分之小客車(稅額15,210元) ,每年仍應繳納3,980元差額稅款。

七、我有2部車輛,供2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家人使用,可以同時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嗎?
◎案例說明
如2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家人均無領有駕駛執照,且與車主同戶籍,依據使用牌照法第7條規定,可同時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