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係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機動車輛就其種類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按汽缸總排氣量(立方公分)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分別訂定稅額加以課徵。
重點提示
1.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稅規定:
(1)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且有車輛,限以本人所有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
(2)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且無車輛,得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
(3)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得以下列車主之車輛辦理,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A.本人。
B.不須同戶籍:配偶。
C.須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4)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核定免稅,免再提出申請。
(5)免稅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262英制馬力(HP)、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
2.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不符免稅條件時,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辦理恢復課稅、補稅並通知車主。不符免稅條件情形,例如: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身心障礙者與二親等以內(不含配偶)的車主未設籍同一地址、身心障礙者與車主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身心障礙者後續鑑定日到期未辦理重新鑑定等。
3.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汽、機車於114年12月31日前免徵使用牌照稅。
4.車主逾滯納期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補繳原欠稅外,另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5.車輛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因而被監理(裁決)機關註銷牌照,如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補繳註銷日至查獲日各年度牌照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6.車輛變更使用(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未向所轄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使用牌照稅款者,如被查獲,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以變更使用性質車種全期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7.車主遷移戶籍,應同時向監理機關辦理行車執照地址變更,如未居住戶籍地,非公司行號之車主亦可申請增設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以方便收取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8.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車輛無法使用、暫停使用或失竊,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駛或註銷,如有溢繳稅款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對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如尚有不清楚事項,請洽車籍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編輯說明
租稅收入是為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之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納稅,人民自應依法納稅。
為滿足納稅人「知」的權利,地方稅稽徵機關特編製「地方稅系列宣導手冊」,讓納稅義務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並維護其應有的權益,進而依法納稅,合法節稅。
本宣導手冊由下列主編機關完成初稿後,徵詢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再彙整修正完稿後印製,力求手冊內容充實完整。
備註:
1.手冊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歡迎上網查閱使用。
2.本手冊資料依編印時之相關規定編印,法令如有修訂,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稅 目 |
主編機關 |
娛 樂 稅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印 花 稅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地 價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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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契 稅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房 屋 稅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使用牌照稅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納稅服務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