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徵
(一)免徵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
1.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的交通工具。
2.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
3.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4.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的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5.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的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6.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
7.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8.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9.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於下列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10.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誌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3輛之限制。
11.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12.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
●上列各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提出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使用牌照稅。
(二)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車輛申請免稅的條件及方式
1. 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由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不用提出申請。惟身心障礙者如擁有多輛符合免稅的車輛,仍可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選擇欲免稅的車輛。
2.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並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3.申辦免稅應檢附證明為:
◎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
◎車主存摺影本(供退稅使用)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額)
4.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262HP或265.9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
5.車主為身心障礙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者,應設籍同一地址,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圖次 |
小薇 |
阿比 |
1 |
我家康康肢體障礙,每天要開 車接送負擔不輕! |
康康有無領身心障礙證明? |
有 |
如果領有證明,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朋友,對供其所使用的車輛,可1人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但從104年1月1日起,以2,400立方公分以下車輛之稅額限額免稅,超過2,400立方公分車輛須補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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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哇!太棒了!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要到哪辦理? |
以身心障礙者本人是否擁有車輛區分是否要向車籍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3 |
好便民喔! |
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由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不用提出申請。 |
4 |
但是康康沒有車,也沒有駕照,能辦減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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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可以身心障礙者之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的車輛辦理,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只要準備身心障礙證明,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哦。 |
6.身心障礙後續鑑定屆期,未重新鑑定將自屆期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7.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不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亦不得以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稅。
8.身心障礙者無駕照,原以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嗣後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原核准免稅車輛自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之日恢復課稅,如身心障礙者本人有車輛,將由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並以其本人所有車輛另行申請免稅,在該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至以其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前之期間,如經查明原核准免稅車輛仍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准免予補徵上開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9.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原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嗣身心障礙者出境2年以上,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原免稅車輛應自逕為遷出登記之日恢復課稅;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亦同。恢復課稅之免稅車輛,嗣該身心障礙者入境並辦竣戶籍遷入登記,其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應依規定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溯自戶籍遷入登記日免徵;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則自申請日免徵。
(三)離島地區領照使用之車輛免稅的條件及方式
1.離島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須符合之條件為:
(1)車籍必須設籍於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車輛於該地區使用。
(2)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不得免稅。
(3)必須於使用前申請核准。
2.申辦免稅時應檢附證明為:
(1)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2)身分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私章。
3.適用離島免稅車輛,如託運至臺灣本島未於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當地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日數隨課開徵。
4.過戶、報廢、繳銷、吊銷或註銷牌照(逕行註銷牌照除外)、牌照回收、環保回收、逕行註銷埶行時,即註銷免稅。
(四)鄉、鎮、市、區公所垃圾車免稅
鄉、鎮、市、區公所所有專供公共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垃圾車免稅,申辦免稅時,請檢附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及正、側面照片等,填妥申請書,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五)守望相助巡守車免稅
登記為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人民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之守望相助巡邏車,可持行車執照(行車執照記載車輛種類為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並應記載為特殊車種之社區巡邏車),並檢具警察機關審核通過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證明文件、照片(含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固定特殊標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六)防救災車輛免稅
登記為災害防救團體或志願組織所有之防救災車輛,可持行車執照、照片(含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固定特殊標幟)、消防機關核發之防救災車輛證明文件、災害防救團體設立文件或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記證明,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七)免稅車輛不必每年申請
為簡政便民,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其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車輛被竊遺失應辦理失竊註銷手續
圖次 |
小薇 |
阿比 |
1 |
真倒楣!昨天我的車被偷了! |
妳有向警察局報案了嗎? |
2 |
我一大早就向警察局報案了。 |
不只報案!還要持報案證明單向監理機關 辦理失竊註銷牌照手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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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察局報案後,再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才算完備。 |
4 |
到底還可 退多少稅? |
記得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後,再拿監理機關核發註銷登記書及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以及當年度繳款書收據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
小薇 |
阿比 |
嘿嘿!你真會敲竹槓,車子被偷已倒楣了,還要請客。不過,還真謝謝你,告訴我這麼多常識。 |
可以退還妳實際未使用日數的稅額。別忘了,領到退稅款,記得請客喔! |
●車輛毀損不堪使用,必須先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如有溢繳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日數之使用牌照稅款。
●車輛已賣給他人,未辦理過戶手續者,車輛資料仍為原車主之名義,將以原車主為課徵對象。提醒您,記得辦理過戶手續。
二、減徵
(一)車輛遺失或被扣押,如有溢繳稅款尚可退稅
車輛遺失,請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已經遺失或被政府機關扣押的車輛,請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或政府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或停駛手續,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可按照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如果已經繳納全年期稅款者,尚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但如車輛尋獲或發還恢復行駛時,亦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或復駛手續,並恢復課稅。
(二)受天災(如颱風、地震等)影響,得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機動車輛因受天災(如颱風、地震等)影響,須修復始可使用,修復期間得申辦報停;如已毀損不堪使用,應辦理報廢,並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如有溢繳,並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
(三)報廢、停駛、註銷牌照等車輛,應速辦妥異動登記
車輛老舊不堪使用、不擬使用或欲申辦註銷、繳銷牌照時,應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廢、停駛或註銷牌照等各項異動登記。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如有溢繳,尚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
※為節省民眾車輛回收或報廢申辦時間,環境部與交通部、財政部合作推動「廢車回收一站通」(網址:https://recyclecar.moenv.gov.tw/),111年1月1日正式提供服務,民眾可在家完成車體回收、車籍報廢、繳納汽燃費及牌照稅、獎勵金申請及同意以回收獎勵金帳戶進行直撥退稅等服務。車主於線上完成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後,系統會發送簡訊及Email通知車主可至網站進行繳納汽燃費及牌照稅,並提供繳費網址,即可線上完成繳費(稅)。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廢車回收一站通」諮詢專線02-66308000轉436,有關使用牌照稅問題請洽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
(四)廢棄車輛清除處理
廢棄的車輛,可交由經環境部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並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得自回收日起停徵,車輛回收詳情請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或資源回收網(https://recycle.moenv.gov.tw)查詢回收商。
三、避免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
(一)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按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時,將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二)欠稅車輛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會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所有車輛,如果沒有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地方稅稽徵機關會持續實施車輛總檢查、安裝定點攝影設備,並運用警方違規舉發、路邊停車收費資料辦理全面性查緝),除須補繳原欠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罰鍰按未徵起應納稅額每次處0.3倍之罰鍰,但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107年2月26日生效)。
(三)新購車輛未領牌繳稅,使用公共道路會受處罰
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的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檢附進口或其他來歷證件,向監理機關申請檢驗合格,繳納領牌日起至當年期結束日止實際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後,再向監理機關請領使用牌照。又新購未領牌照之車輛,行駛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被查獲,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四)買賣車輛請辦妥所有權移轉
車輛所有人對車輛買賣多不瞭解,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事實上應向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因為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無從知悉,常發生買主不願意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而監理機關或地方稅稽徵機關車籍資料仍記載為原所有人,那麼使用牌照稅,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所以買賣車輛時,請立即至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遭侵占車輛之應納使用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所有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
(六)車輛過戶後辦理繳銷牌照手續致溢繳稅款准由新車主申請退稅
車輛過戶後辦理報廢、報停或繳銷、註銷牌照手續,致溢繳使用牌照稅時,准由新車主檢具車輛異動登記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等相關文件,以其名義申辦退稅。
(七)通信地址如有異動,請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同一車主所有車輛一併變更)
如未居住戶籍地,非公司行號之車主,可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請至監理機關填寫「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並應檢附車主身分證、行照及印章,委託代辦者應提供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或可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代為轉送該申請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將依增設之地址寄送。
(八)多車族可申請歸戶
1.可申請項目:
(1)定期開徵繳款書。
(2)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
2.歸戶原則:
(1)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歸戶。
(2)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或縣市新增車輛,由該稽徵機關逕行歸戶,無需另行申請。
(3)已歸戶車輛移轉管轄,無需向移出地稽徵機關申請終止歸戶;尚未於移入車籍之轄區申請歸戶,應向移入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4)以納稅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號碼為限。
3.申請方式及期限:
(1)線上申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以憑證申請。
(2)書面申請: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3)可選擇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資料;應於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九)註銷牌照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停車或臨時停車,應受處罰。
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吊扣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8款或第4項規定裁處之案件,因係一行為同時違反2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且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十)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以免受罰
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逾期未檢驗會被監理(裁決)機關註銷牌照,如車輛已被註銷牌照,應依規定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未辦理前,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
(十一)利用多元化繳納方式按時繳稅避免受罰
1.金融機構(郵局除外)
2.便利商店(限3萬元以內)
3.長期約定轉帳(須開徵2個月前完成申請)
4.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5.電話語音(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6.網際網路(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7.電子支付帳戶
e化繳稅新招
◎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繳稅: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至四大超商kiosk機(如ibon或famiport等)列印繳納單,至櫃臺繳納(限3萬元以內)。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查繳稅: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金融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線上查繳稅。
◎行動支付工具及電子支付帳戶APP繳稅。
◎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繳稅。
四、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 依據:財政部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 適用事由或對象之認定方式
1.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 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三) 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 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 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五)逾期繳納作業
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六)其他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