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類目 |
稅率 或稅額 |
對象 / 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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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橡膠輪胎(從價課稅) |
1. 大客車、大貨車使用之橡膠輪胎。 |
10% |
1 、產製廠商:出廠時課徵。 2 、受託之產製廠商:出廠時課徵。 (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3 、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進口時課徵。
4.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5.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應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 三、在廠內因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以外之事由而移轉他人持有。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貨物。 五、在廠內及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遇火災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 (參貨物稅條例第2條) |
2. 其他各種橡膠輪胎。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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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 |
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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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泥(從量課稅) |
1. 白水泥或有色水泥。 |
600 元∕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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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卜特蘭一型水泥。 |
320 元∕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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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卜特蘭高爐水泥(水泥中高爐爐渣含量所占之重量百分率在 25 %以上者)。 |
280 元 ∕公噸 (自 89 年 1 月 1 日 起,每公噸調降為 19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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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水泥及其他水泥。 |
440 元 ∕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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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飲料品(從價課稅) |
1. 稀釋天然果蔬汁。 但添加香料、色素等人工添加物、國家標準禁止之其他食品添加物及含有咖啡因成分者,應按其他飲料品稅率課徵。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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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飲料品。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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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純天然蔬菜汁、還原果汁、營養強化還原果汁、還原果蔬菜汁及營養強化蔬菜汁。 |
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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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板玻璃(從價課稅) |
1. 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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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導電玻璃、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及厚度在 1.1 公釐以下之微薄玻璃專供生產觸控 面板 及液晶顯示器之用者。專供生產電漿顯示器模組及專供積體電路封裝具導電功能玻璃基板用之玻璃,亦同。 |
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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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油氣類(從量課稅) |
1. 汽油。 |
6,830 元∕公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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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柴油。 |
3,990 元∕公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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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煤油。 |
4,250 元∕公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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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航空燃油。 |
610 元∕公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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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燃料油。 |
110 元∕公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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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溶劑油。 |
720 元∕公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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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液化石油氣。 |
690 元∕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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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上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課徵。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其他再生能源與貨物稅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或第 7 款油類為摻配原料者,應按其所含油類容量之比例及應徵稅額計算課徵貨物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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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器類(從價課稅) |
1. 電冰箱。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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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彩色電視機。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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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冷暖氣機: A. 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B. 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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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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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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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濕機: A. 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 B. 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 |
15 % 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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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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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電唱機: • 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 • 手提 32 公分 以下電唱機。 |
10 % 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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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錄音機:凡用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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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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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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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生效日108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 |
每臺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以新臺幣2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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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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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車輛類(從價課稅) |
1. 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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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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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汽缸排氣量在 2,000 立方公分以下者。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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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汽缸排氣量在 2,001 立方公分以上者。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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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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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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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 |
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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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動車輛(含油電混合動力車) |
按前 1 、 2 項稅率減半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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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103年6月5 日起至113年12月31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 |
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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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
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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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或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於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110年1月7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
每輛新車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但已納貨物稅未達5萬元以實際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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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
每輛新車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但已納貨物稅未達4千元以實際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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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或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保署依88年7月1日或93年1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曳引車、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
每輛新車定額減徵新臺幣40萬元,但已納貨物稅未達40萬元以實際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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