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應稅貨物的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分別說明如下:
(一)廠商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1式2份,連同廠商設立登記表、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等影本及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等文件各2份,送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登記。廠商申請登記時,如上述各項登記證件尚未核發者,除工廠登記證應先繳驗主管機關核准設廠公文外,得俟領到證件後,再行補送核驗。廠商登記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二)產品登記:產製廠商於開始產製應稅貨物前,應向所在地國稅局洽編產品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書,並檢同樣品4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各2份,電器類及車輛類產品並應檢附型錄2份,送所在地國稅局審查登記。上述應檢送的樣品照片,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2日內檢送。
(三)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者,除通知補辦外,並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鍰;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而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則除補徵稅款外,還要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