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須申報最低稅負?
(一)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即基本稅額):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一)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二)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1.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五)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六)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七)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財政部110年8月2日及112年3月15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2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金額)。
三、個人基本稅額之申報單位為何?
個人基本稅額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或扣除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並繳納基本稅額。
四、因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得免辦結算申報者,是不是無須辦理基本稅額之申報?
不一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果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已超過670萬元,仍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五、必須申報個人基本稅額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六、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亦即包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均屬海外所得。
七、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
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八、哪些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個人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一)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
九、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十、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十一、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1)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70萬元。
(2)個人海外所得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十二、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上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可扣除670萬元,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先扣除67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 × 20%
算出基本稅額後,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依規定扣抵已計入之海外所得所繳納之來源國所得稅,倘仍有差額,始就差額部分繳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註: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選擇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十三、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有限額,其計算如下: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海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以前開計算式計算的扣抵限額與「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之已納稅額」採金額較低者申報。
十四、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1)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如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停留滿183天,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其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惟外籍專業人士如適用綜合所得稅20%以上邊際稅率,其縱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7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納稅額亦得申報扣抵,故須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應相當低。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於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海外所得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之海外所得,才要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指股票買賣交割日之年度;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十六、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112年度贖回,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基金之申購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舉例:某甲於95年1月1日以每單位500元申購A境外基金1000單位,98年12月31日A境外基金之淨值為每單位750元,某甲於112年6月1日向基金公司申請贖回所持有全部A境外基金,每單位贖回價格為850元,手續費為1元,則某甲之A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為99,000元。計算如下:
(贖回價格850元-98.12.31淨值750元-手續費1元)×1000單位=99,000元
十七、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於112年度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者,得以該日收盤價作為該有價證券之申購成本,亦即有價證券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十八、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於112年度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股票之申購成本,亦即未上市股票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十九、申報海外所得時,可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個人申報海外之一時貿易盈餘、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時,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十、申報海外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應如何計算所得額?
申報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二十一、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哪些所得?
(一)個人一時貿易盈餘按收入之94%減除成本及費用。
(二)各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三)各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四)土地供他人開採礦石,按權利金收入10%計算必要損耗。
(五)各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六)各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二十二、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如何計算所得?
(一)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二)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 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所得額。
(四)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 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所得額。
(五)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二十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
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二十四、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否從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二十五、海外證券交易所得是否免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故無免稅之適用。
二十六、計算例示
海外所得 |
3,500,000 |
3,500,000 |
5,000,000 |
境內所得: |
|
|
|
綜合所得淨額 |
2,000,000 |
5,000,000 |
5,000,000 |
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
0 |
0 |
0 |
特定保險給付 |
0 |
1,000,000 |
1,000,000 |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
0 |
1,500,000 |
1,500,000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
0 |
500,000 |
500,000 |
基本所得額 |
5,500,000 |
11,500,000 |
13,000,000 |
基本稅額(B) (基本所得額-670萬)×20% |
- |
960,000 |
1,260,000 |
一般所得稅額(D) (綜所稅應納稅額+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 假設投資抵減=0 |
265,400 |
1,170,400 |
1,170,400 |
B≦D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B>D者,其差額(E) |
- |
- |
89,600 |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C) |
|
|
56,000 |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 (E)-(C) |
|
|
33,600 |
總稅負(D)+(E)-(C) |
265,400 |
1,170,400 |
1,204,000 |
|
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僅須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大於基本稅額,僅須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
1.一般所得稅額小於基本稅額,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減除一般所得稅額及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後之餘額繳稅 2.假設海外已繳納稅額為130,000,則海外稅額扣抵限額=(1,260,000-1,170,400)×5,000,000÷8,000,000=56,000 3. 海外已繳納稅額與海外稅額扣抵限額取低者為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
二十七、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一)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二)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 入基本所得額。
(三)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說明如下:
保險種類 |
說 明 |
健康保險 |
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
傷害保險 |
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旅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
二十八、保險契約的保險給付是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應如何判斷?
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之保險契約,且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十九、保險給付可以減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一)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三)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三十、哪些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一)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其發行或私募股票的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毋須計入。)
三十一、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亦即贖回)者,其所得是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無論係轉讓與他人或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其所得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三十二、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一)未上市櫃股票
其交易所得應於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1.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其交易所得應於轉讓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2.受益憑證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三十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如何計算?申報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一)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係私募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買回(亦即贖回)其受益憑證時,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
(二)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亦即贖回)者,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十四、出售有價證券,如果未能提供實際售價或原始取得成本,其交易所得如何計算?
(一)納稅義務人已申報實際售價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售價,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售價之20%,計算其所得額。
(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
1.未上市櫃股票
應先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的75%計算其所得額。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1)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應先按轉讓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2)受益憑證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先按契約約定之買回價格核算規定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三)但如果經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前述(一)、(二)規定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計算之。
(四)所得額如果是依前述(一)、(二)之方式計算,而不是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其所得額不適用損失扣除之規定,亦即不得扣除前3年度之有價證券交易損失。
三十五、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成本如何決定?
按取得股票原因,依下列規定認定成本:
股票取得原因 |
成本認定 |
|
購買 |
成交價格 |
|
公司盈餘轉增資 |
股票面額 |
|
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 |
0 |
|
公司現金增資 |
原則 |
發行價格 |
員工參與現金增資而取得 |
可處分日的時價 |
|
公開承銷 |
取得價格 |
|
公司設立時採發起或募集方式 |
發行價格 |
|
繼承或受贈 |
原則 |
繼承時或受贈時的時價 |
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 |
該有價證券第1次贈與前的成本 |
|
員工分紅配股、受讓公司庫藏股或參與現金增資 |
原則 |
可處分日的時價 |
98年12月31日以前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 |
1.以股票面額為準。 2.已將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與股票面額差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並課徵基本稅額者,以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為準。 |
|
行使認股權 |
執行權利日的時價 |
|
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權利而取得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的股票股利 |
屬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的信託 |
股票面額 |
屬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的信託 |
取得股票日的時價 |
|
經由可轉換有價證券轉換 |
有約定轉換價格 |
約定的轉換價格 |
無約定轉換價格 |
轉換日的股票時價 |
|
技術作價或投資(含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規定的緩課股票) |
93年1月1日以後,個人以其所有的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公司,或授權公司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 |
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 |
92年12月31日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 |
股票面額 |
|
緩課股票緩課原因消滅 |
計入轉讓或撥轉年度收益的價格或時價 |
|
第一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 |
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前1日以前取得 |
申報生效日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
申報生效日以後取得 |
取得成本 |
|
因公司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而取得 |
併購基準日股份對價的金額 |
|
其他方式 |
實際成交價格 |
三十六、出售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成本如何決定?
(一)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而取得者,以申購價格為準。
(二)因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而取得者,以轉讓價格為準。
(三)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時或受贈與時之時價為準。但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且符合84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或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者,以該有價證券第一次贈與前之成本為準。
(四)經由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三十七、計算有價證券之成本時,可用哪幾種計算方法?
(一)納稅義務人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應採用個別辨認法,或按出售時所持有之同一公司或同一基金所發行之股票或受益憑證,依加權平均法計算之。
(二)納稅義務人同時持有數種股票或受益憑證時,各種股票或受益憑證可分別採用不同之成本認定方法。例如:A公司股票採用個別辨認法,B私募基金受益憑證採用加權平均法,C私募基金受益憑證採用個別辨認法。
(三)納稅義務人未提出原始取得成本,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其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其成本。
(四)一經採用加權平均法者,在該種股票或受益憑證全部轉讓完畢前,以後年度亦應採用加權平均法,不得改採個別辨認法。
三十八、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可扣除哪些必要費用?
(1)計算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時,可以扣除之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2)計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時,可以扣除之必要費用為手續費。
三十九、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損失,是否可以與出售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互抵?
可以。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出售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四十、基本所得額申報戶中,當年度如果有二人以上從事有價證券交易,不同人間之交易所得和交易損失,能不能互抵?
可以。當年度該申報戶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以該申報戶所有成員之有價證券交易損益互抵後計算之。
四十一、全年有價證券交易為損失者,可不可以在以後年度申報基本所得額時申請扣除?
可以。全年有價證券交易為損失者,可以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所得及據以扣除之交易損失均係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另其每年度可扣除的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的交易所得為限。
四十二、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可不可以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扣除?
不可以。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只能在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不可以在損失發生年度或以後年度,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扣除。
四十三、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為何?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有列報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金額,應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現金捐贈部分,則無須計入。
四十四、為何個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稅總額減除的金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本項租稅減免將個人符合規定的投資金額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具實質減稅利益,且具投資能力者多為高所得者,享有較大之抵減稅負效果。為貫徹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使享有租稅減免的高所得者繳納最低稅負的立法精神,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金額,並於113年度以後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