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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免稅額、基本生活費差額及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減除金額篇

更新日期:113-04-09

一、免稅額列報條件
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依現行規定,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民國42年(含該年)以前出生〕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38,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92,000元。
除了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還有那些人係符合規定可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呢? 
    (一)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 等)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勿重複申報。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民國95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已成年〔民國94年(含該年)以前出生者〕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94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三)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填寫為:19781024CA)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足資認定其生存之證明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有關免稅額申報條件限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彙整如附表供參。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

資格

條件限制

須附證明文件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

1.無謀生能力情形
■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02,000元。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2.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未滿60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須檢附醫師證明。

子女

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2.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3.無謀生能力情形: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 在校就學者可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可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同胞兄弟姊妹

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2.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3.無謀生能力情形: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在校就學者可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可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 符合民法有關「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及「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規定。
2. 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3. 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4. 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5. 無謀生能力情形
 ■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1.同一戶籍者可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可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可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在學者可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二、家中有子初長成,如何申報才划算?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所謂「在校就學」係指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如係就讀於空中大學、專校,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但不包括師範校院或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暑期部進修者、國小師資班之學生。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之子女非獨立生活,仍受扶養者,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列為扶養親屬。

三、子女在年度中成年應如何申報?
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其免稅額亦可全額扣除,至於何種申報方式較有利,納稅義務人應依該子女所得的高低及其免稅額、扣除額等金額仔細衡量,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之高低以為取捨。

四、大陸地區親屬怎麼申報?
(一)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免稅額,其適用條件與列報扶養臺灣地區親屬免稅額相同。納稅義務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地區親屬,大致上有下列幾種情況
1.配偶
在臺已婚的人,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地區已有原配,如原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臺灣地區的配偶外,仍可列報大陸地區配偶免稅額,如有符合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亦可依規定申報減除。大陸地區配偶即使不住在臺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減除免稅額。
2.子女
納稅義務人報稅時,可以申報扶養大陸地區未成年子女,或是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兄弟姊妹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免稅額,必須未成年,或是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所謂無謀生能力,係指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或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1.居民身分證影本。
2.親屬關係及存活文件證明
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3.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4.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尚未康復者其無法工作的證明
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心障礙狀況(或病名)、期間(身心障礙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以上「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以證明,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於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西元2001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010527□□□)

五、其他親屬怎麼申報?
納稅義務人得扶養之親屬,除配偶、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外,亦可列報扶養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其扶養者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包含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對該特定親屬或家屬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有扶養事實者,即可檢據申報,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一) 符合民法有關「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及「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規定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證明文件:
1.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 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身心失能者證明文件、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六、享有公費子女可否列報?
已成年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大專院校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亦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大專院校已成年納稅義務人子女,於年度中畢業,分發擔任軍職或公職,納稅義務人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七、綜合所得稅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之規定如何?
(一)所謂「基本生活費」,指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二)「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02,000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八、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可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得減除的金額,合計以300萬元為限。

九、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可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以現金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以上,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3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50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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