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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菸酒之納稅義務人應否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更新日期:107-06-25

進口菸酒依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係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其稽徵程序於菸酒提領出關時即完稅,故進口業者僅須於進口菸酒時,申報繳交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無須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