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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會受到什麼處罰?

更新日期:107-06-25

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菸酒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

        ( 一 ) 未依規定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 二 ) 於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 三 ) 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

        ( 四 ) 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

        ( 五 ) 廠存原料及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者。

        ( 六 ) 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者。

        ( 七 ) 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者。

        ( 八 ) 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