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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的產製廠商未依限辦理申報或不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更新日期:107-06-25

(一)產製廠商未依限申報,但已於接獲國稅局通知書3日內補辦申報並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按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1%滯報金,其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萬元;其無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滯報金為新臺幣5千元。

(二)產製廠商於接獲國稅局補報通知後,逾期仍未辦理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國稅局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補徵,並按核定之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2%怠報金,其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2萬元。其無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怠報金為新臺幣1萬元。

(三)前項核定之應納稅額,經國稅局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菸酒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