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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報告或設置帳簿憑證,會受到什麼處罰?

更新日期:111-09-20

依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菸酒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廠商登記、產品登記者及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有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者,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二)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