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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稅產製廠商於廠外設置未稅倉庫,並無地點及倉庫數量之限制,但應先申請核准。

更新日期:107-06-25

(一)依菸酒稅稽徵則第21條規定,菸酒稅產製廠商需將其所產製未稅菸酒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得向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設立未稅倉庫。

(二)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2條規定,菸酒稅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設立未稅倉庫者,其每月未稅菸酒移運情形,應於次月15日前檢同產銷月報表,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查核,並就提領出倉數量報繳菸酒稅。

(三)同一地點未限制僅可1家設置未稅倉庫,但未稅倉庫使用範圍應區分使用,對進出倉之情形,亦應設帳簿詳細記載。

(四)產製廠商需將其所產製未稅菸酒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向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設立未稅倉庫時,並無地點及倉庫數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