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徵
1.依菸的定義只對「菸製成品」課稅,對菸之原料或半成品,不課稅。
2.依酒的定義除對「酒類產品」課稅外,對「未變性酒精」也課稅,但「已變性之酒精」不課稅。
3.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另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但書規定,「酒」不包括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所定不以酒類管理之酒類製劑。依此,酒類製劑不課稅(註:藥酒之基酒依菸酒稅法規定課稅)。至於是否屬酒類製劑,則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認定。
4.菸酒稅法第5條規定,下列免徵菸酒稅:
(1)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2)運銷國外者。
(3)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4)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
5.旅客自國外攜帶回國之菸酒,免徵菸酒稅之數量限制。
依據菸酒稅法第5條規定,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可免徵菸酒稅。其限量依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酒類1.5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18歲之旅客為限,捲菸 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且以年滿20歲之旅客為限。
(二)退稅
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下列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可退還原納菸酒稅:
1.運銷國外者。
2.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3.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
4.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
5.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