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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13 條規定,產製廠商按月向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報,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
( 一 ) 繳款書證明聯。
( 二 ) 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
( 三 ) 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 四 ) 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
( 五 ) 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
( 六 ) 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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