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房屋課稅現值 = 核定單價 × 面積 ×(1 - 折舊率 × 折舊年數)× 街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
核定單價 = 標準單價 ×(1 ±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樓層高度之超高
或偏低價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 個月者不計。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 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不動產估價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及民意機關等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評定標準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表106年7月1日起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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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 |
持有戶數 |
106.7.1起 徵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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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 |
自住用 |
全國3戶內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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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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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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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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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供符合本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者使用,且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出租人核定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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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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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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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除共有人符合自住外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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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自住 |
本市2戶以內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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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3戶以上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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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家用 |
營業用 |
不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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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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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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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違規使用 |
住家用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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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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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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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家非營業用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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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 |
住 家 用 途 |
非自住- 起造人待售 |
自103年7月1日~106年6月30日止核發使照房屋:自106年7月1日起2年內未出售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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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月1日以後核發使照房屋:於起課房屋稅3年內未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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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自住 |
本市2戶以內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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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3戶以上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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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住 家 用 途 |
營業用途 |
不限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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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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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途 |
更新日期:109-05-01
110-02-05
109-09-02
109-07-06
109-07-06
10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