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一)定期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
(二)查定課徵之營業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採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營業稅自繳稅款。
(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外僑須結合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大批開徵之綜合所得稅核定稅款。
※逾期、延期、分期繳納案件、外僑綜合所得稅核定稅款案件及大陸地區人士
案件除外。
二、適用期間
(一)自繳稅款: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但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繳納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結算申報自繳者,為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當日24時。
(二)查核定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
三、適用對象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以同一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限已參加金融資訊系統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信用卡且每一申報戶以1張信用卡為限)。
(二)其餘各項稅款: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
四、使用信用卡繳稅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服務費收取標準請先洽各發卡機 構,洽詢電話請詳見信用卡背面左上角。
五、繳納方式(取得授權碼)
(一)定期或批次開徵之查核定稅款
透過電話語音【信用卡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碼轉換表詳五(二)1(2)C】、行動裝置掃描QR-Code或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期別代號、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到期年月),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手續。
(二)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1、綜合所得稅
(1)網路申報
於「計算及上傳」頁箋,選擇「信用卡繳稅」,依畫面說明提供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信用卡資料,直接線上取得授權碼。
(2)稅額試算、人工申報或二維申報
採稅額試算者,依下列方式取得之授權碼無須再次通知國稅局;採人工申報者,授權資料需填入申報書;採二維申報者,授權資料需鍵入二維申報書。
A、利用行動裝置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自行掃描稅額試算現金繳款書所載之QR-Code,依畫面說明輸入相關繳稅資料並輸入持卡人(限通知書內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信用卡資料後取得授權碼。該授權碼無須再次通知國稅局。
B、透過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選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依畫面說明輸入相關繳稅資料,並於輸入持卡人(限同一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信用卡資料後取得授權碼。
C、透過語音電話
依據電話語音指示輸入持卡人(限稅額試算通知書內或同一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身分證統一編號(第1位英文字母需轉換為2位數字,總計應輸入11碼數字)、應自繳稅額、持卡人信用卡卡號、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月年)後取得授權碼。
(A)語音電話請撥4121111或4126666
a、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02(或04或07)。
b、國外地區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國碼+886-2(或4或7)
(B)服務代碼請撥166#。
※信用卡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碼轉換表
英文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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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01 |
0 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
13 |
英文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代碼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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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稅
限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使用負責人本人持有之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以網際網路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應納稅額等資料,取得發卡機構 之授權碼,即完成繳稅程序。
六、發卡機構人工授權
(一)納稅義務人如因特殊原因,致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完成信用卡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申請人工授權。
(二)納稅義務人申請由發卡機構人工授權後,應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授權號碼。
七、授權資料變動申請及限制
(一)定期或批次開徵之查核定稅款一經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二)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1、納稅義務人利用本人或同一申報戶之配偶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授權僅限1 次,授權完成後,無法重複申請。如繳稅金額或納稅義務人有變動,得於信用卡繳稅截止時間前,於營業時間內向信用卡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不適用)或網際網路查詢確認授權已取消。若經確認授權已取消後,於信用卡繳稅截止時間前(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者,限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期間截止日前),仍得再次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稅,或改以自動櫃員機、繳稅取款委託書或至便利商店(限2萬元以下案件)、金融機構等方式繳納。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以負責人之信用卡繳納營業稅,經取得授權後,即不得取消。如繳稅金額有變動,屬稅額增加者,應就稅額增加部分列印繳款書改以現金或支票等方式繳納;屬稅額減少者,由稽徵機關依信用卡繳納申報自繳稅款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
八、授權紀錄之查詢
登入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選擇「查詢繳稅紀錄」,授權相關紀錄於該系統保存3個月。
九、欲查詢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辦理以信用卡繳納稅款之發卡機構,可參考「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或撥打信用卡背面左上角之客服電話,向您的信用卡發卡機構洽詢。
更新日期:10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