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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委託納稅代理人之規定

更新日期:113-04-22

(一)年度中離境委託納稅代理 :
外僑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雖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進行中欲廢止居所離境,不能依限或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可憑上年度的結算申報收據,覓妥具納稅能力之中華民國公民為納稅代理人,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送經本局核驗後發給當年度所得稅證明書,由納稅代理人依法代理申報。
(二)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委託代理 :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內證券,應填具「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指定具納稅能力之中華民國公民為納稅代理人,送請稽徵機關核准。就其投資證券之收益申請結匯時,應由納稅代理人檢附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代理申報繳稅之證明文件或完稅證明,依外匯相關法令辦理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