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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金額

更新日期:115-04-27

個人依(一)個人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2規定,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文化部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且對同一公司、事業或專案當年度投資金額達50萬元,並持有該公司(事業)新發行股份(出資額)或投資專案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或專案投資期間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個人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本項投資金額減除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金額減除優惠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減除總額以不超過300萬元為限。(須檢附國稅局核發之「個人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