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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投資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金額

更新日期:114-03-11

個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以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同條第2項規定年限的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3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3年的當年度起2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的金額,合計以500萬元為限(須檢附國稅局核發之「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