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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罰則

更新日期:114-03-13

(一)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二)外僑已依規定申報,惟未依限繳納應納稅款: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三)外僑已依規定申報,惟有短報漏報情事:處短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對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請打電話或到本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洽詢
服務電話:(02)23113711分機1116、1118
地  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