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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課徵範圍

更新日期:111-03-03

(一)外僑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簡稱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申報所得稅:

      1、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3、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二)外僑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申報所得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2.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但該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交易,不論係個別交易或合併交易,符合上開規定條件者,均屬新制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