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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程序?

更新日期:114-03-13

(一)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以個人為申報單位,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二)每筆交易亦應分別申報,採分離申報納稅,免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三)外僑應於房屋土地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檢附繳款收據併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該管稽徵機關,依下列順序定之:
1.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2.申報時居留地稽徵機關。
3.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
 基地所在地稽徵機關。
4.中央政府所在地之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