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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生一屋」規定,可再次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2-1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次出售房地,能否再適用該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如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且出售前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及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6年,另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除了一生一次外另增加一生一屋的規定,是為了減輕土地所有權人有換屋需要的稅賦負擔,民眾可以善用此規定,再次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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