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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更新日期:115-03-30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白先生來電詢問,他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是否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雲林縣稅務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債權憑證等「執行名義」者,可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課稅資料。這項服務能幫助債權人掌握債務人名下的房地產、車輛、存款利息及薪資所得;另依據財政部「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規定,每申請查調1位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2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經查調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斗六總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我們將竭誠爲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