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課稅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度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之核課係以當年度8 月31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之納稅義務人,不論其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實務上常發生納稅義務人於7、8月間將土地移轉他人,於8月31日後始完成土地移轉登記,以為土地已經移轉予他人,不必繳納當年度地價稅,收到稅單時不予理會,致嗣後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催繳通知時,除被追繳本稅外,還會被加徵滯納金。因此如有上述移轉情形,收到當年地價稅單時,只要一通電話,稅捐稽徵機關將會為您詳細查明解說,別因一時疏忽,而傷了您的荷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