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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有條件可減免地價稅!

更新日期:115-06-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民眾邱小姐來電詢問:我的土地已經變成馬路且供大家通行,是否可以申請道路用地減免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若該土地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目的在維護建物通風、採光,且有助消防等功能,即使現況作為道路使用,原則上是不得免徵地價稅。但是,如果建築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經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現況作道路使用,依財政部109年1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令,已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之法定空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則可申請道路用地減免地價稅。此外,另依財政部113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300553410號函,如屬實施容積管制前計入建築基地範圍之「私設通路」,土地所有權人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核發程序」提出法定空地分割申請,經判定屬於「超過依法應保留法定空地面積」的部分,稅捐稽徵機關亦可予以一定程度的地價稅減免。

   因此,若符合以上兩種特定情形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免徵,若逾期申請,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