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文書於送達納稅義務人之戶籍所在地或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及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稅單等稽徵文書寄存於送達當地郵局,辦理寄存送達。
郵差會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送送達人戶籍所在地或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內,通知民眾到郵局領取稅單,不論民眾有無領取,均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財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接獲寄存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前往寄存的郵局領取並依限繳納,若過期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就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如您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電話 ,08-7338086分機534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