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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領有居留證房屋稅與地價稅可享自住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5-01-02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麥克來自美國,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並在臺南市購入一處自住用房屋,可否申請房地自住優惠稅率?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優惠稅率適用,主要關鍵之一是辦竣戶籍登記,針對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屋稅及地價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保障外國人及非國民在臺灣的居住權益,讓他們能夠享受與國民相同的自住住宅稅率。

    財稅局說明,以麥克案例,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可享有房地自住優惠稅率:

  1. 房屋稅:其居留地址之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若全國僅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1%稅率課徵房屋稅。
  2. 地價稅:同樣的,若該土地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等條件,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財政稅務局提醒,房地所有權人如符合上述規定,請記得於當年度房地稅開徵40日前(即房屋稅3月22日前、地價稅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