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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車輛未依限過戶,當心被罰!

更新日期:115-0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不幸死亡,繼承人如未辦理拋棄繼承,即依法成為新的納稅義務人,須負責繳納該車輛的使用牌照稅。若未於1年內辦理過戶或報廢手續,除影響車輛使用外,恐面臨補稅與罰鍰之風險。

    地稅局說明,當車輛所有人死亡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承受財產上之權利及義務,也包含納稅義務。繼承人如需繼續使用車輛,應於1年內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如車輛已不堪使用,則應主動辦理報廢,否則,監理機關將逕行註銷車輛牌照。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還會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