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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基準日為8月31日

更新日期:114-11-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民眾吳先生詢問今年9月購置的新屋,為何沒有收到地價稅單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而如果是9月1日或以後才辦妥移轉登記,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新所有權人自次年度開始繳納地價稅。

稅捐處特別提醒,114年地價稅繳納期間自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12月1日,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請依限期繳納。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