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王先生於今年7月初取得1筆土地,近日來電詢問地價稅是不是只要繳納剩餘月份就好。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於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1個月內繳納當年度地價稅。所以王先生於今年7月初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至年底持有期間約僅半年左右,但王先生為本年度8月31日土地登記謄本所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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