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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取得土地後發生繼承事實再移轉之前次移轉現值認定

更新日期:115-02-24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土地登記,嗣後發生贈與人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核計土地增值稅之標準。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A君將111年11月11日取得之斗六市區3筆土地於114年6月6日贈與配偶B君,並於114年7月30日辦理土地登記完畢,嗣後發生A君於同年12月31日死亡,配偶B君依規定將該3筆受贈土地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隨後B君於115年2月3日移轉該3筆土地予他人,其前次移轉現值應為114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核計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總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