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近來民眾反應,其因工作忙碌而疏忽未繳納113年使用牌照稅,雖行駛車輛但並無交通違規行為,況且日前已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針對欠繳稅款,扣押其銀行存款之扣押命令通知,為何還會再收到滯欠113年度使用牌照稅之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會被加徵滯納金;同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機關針對欠繳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之存款寄發扣押命令,僅為行政執行之程序,並非在遭扣押當時即喪失該存款所有權,故在未收取該存款清償稅款前,仍然屬於滯欠使用牌照稅,如果在滯納期滿後被查獲該車有使用公共道路,還是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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