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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應繼分不相等之不動產也無需報繳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更新日期:111-05-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因繼承分割不動產的結果與應繼分不相等,是否應報繳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該局說明,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的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及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繼承人如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而繼承土地後,如有再行移轉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準。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繼承不動產雖然免報繳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是有欠繳地價稅、房屋稅的土地及房屋,不得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因此,民眾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前,應先繳清地價稅及房屋稅,並持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註無欠稅後,始可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