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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收據者如載明以票據支付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則可免貼用印花

更新日期:111-01-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所規定之應稅憑證,所以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以票據(支票、本票、匯票)為支付工具,代替銀錢而收取之收據,則非屬印花稅之應稅憑證。

        稅務局表示,按印花稅法規定,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其於領取票據前已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可免貼用印花稅票。惟俟領取票據時,仍應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視為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應由立據人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民眾如對印花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