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民眾詢問,房屋租賃合約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房屋租賃合約雖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免繳印花稅。但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收款人在租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章,則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即每次收款時,房東應按收款金額繳(貼)4‰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想節稅,可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交付款項,並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就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