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於年初出售A自用住宅用地,另於當年年中重購B自用住宅(用地)居住,因符合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經申請核准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不料年底竟遭當地稅務機關通知需繳回退稅款項,經詢問才知道王先生不小心將戶籍遷出才導致違反重購退稅列管規定。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後,新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即列管5年,5年內如有違反下列情形者將致退稅款項遭到追繳:1.土地所有權不得移轉2.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3.不得供出租及營業使用。
財稅局特別提醒,於重購退稅列管期間內因該土地所有權不得移轉,縱然土地移轉與配偶亦不符合重購退稅列管規定,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