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汽車或機車,均需依法投保汽車強制險,逾期6個月以上未投保會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果民眾為汽車或151C.C.以上機車的車主,日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繳稅款及處罰。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強化並實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目的,在111年6月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新增第51條之1規定,投保義務人在車輛強制險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後,如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金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該局進一步解釋,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的車輛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另就補稅金額裁處2倍以下罰鍰。而車輛在強制險到期前與過期後,保險公司、金管會及交通部公路總局都會寄送保險到期通知,提醒車主儘快處理汽車強制險問題,因此,如果車主對這些通知置之不理,車牌就會被註銷,日後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可能還要負擔另外一筆罰鍰,車主們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造成荷包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