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地價稅開徵都會接到民眾電話詢問,今年才剛取得的土地,為什麼要繳一整年的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依據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年度中間如有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當年度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度地價稅,並非只繳納自取得土地後剩餘月數的地價稅。在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若您是8月31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該全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小新依地政機關登記所載於113年8月8日取得土地,意即小新為113年8月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的所有權人,小新持有該土地雖然未滿1年,仍應繳納113年全年地價稅,所以小新如果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要在113年9月22日(遇假日順延為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可後,自113年開始就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114年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當年度之地價稅,屬於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並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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