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無須貼用印花稅票,但若為法院作成的調解筆錄,則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另依民法規定,契約之成立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均屬之。
故民眾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不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屬契約性質,因此免繳納印花稅;惟法院作成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依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